《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發(fā)布,現將連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對該政策的解讀發(fā)布如下:
一、實施辦法制定背景
近年來,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不穩(wěn)定因素增多,主要原因是因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產生的如救治費、喪葬費等資金沒有到位。為此,省、清遠市先后設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專門用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為進一步加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率和擴大救助范圍,確保救助資金惠及更多有需要的群眾,2019年1月,連州市公安局代草擬了《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同時向相關單位、行業(yè)協會以及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并將實施辦法報請連州市政府予以以發(fā)布。
二、實施辦法具體內容
(一)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職責。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為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同時,兼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申請受理、審核,墊付和依法追償墊付款等工作。
(二)救助基金的墊付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連州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時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1、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2、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3、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實施搶救的醫(yī)療機構在申請結算搶救費用前應當先將費用申領資料報請市衛(wèi)生健康局審核。搶救時間超過7日或者個人搶救費用超過6萬元的,搶救費用結算申請應當經市衛(wèi)生健康局審核后由基金管理中心提請市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核,審核前可以組織專業(yè)人員提供審查意見。聯席會議審核同意的,應當并報市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墊付的具體金額由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三)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流程。醫(y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并需要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由醫(yī)療機構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墊付申請。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醫(y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后,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本地基本醫(y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yī)療服務設施標準,對醫(y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墊付費用劃撥至醫(yī)療機構賬戶。
(四)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流程。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直接將墊付的喪葬費用轉入殯葬服務機構賬戶,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
(五)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追償。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需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